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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音乐版权办理过程
作者:湖南聚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9 08:07:39
教材版权登记是按照文字作品分类进行缴费登记,官方是根据作品字数划分的收费标准。一般涉及到教材编写的人员数量比较多,国家在在教材版权归属方面也单独设定了相关规定。下文就教材版权归属和教材版权登记两方面进行了整理。
●教材版权归属的原则教材版权归属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人个人独立创作,则著作权归创作者个人所有;另一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依法享有该教材作品的著作权。
教材作品的编写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且由于教材内容具有外在制约性以及规范性的特点,教材作品尤其是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如果没有一个机构统筹协调,审查把关,单靠个人的力量,很难编写出高质量的教材。因此,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特别在基础教育教材中,教材作品依法被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归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
●教材版权登记所需材料
(1)《作品长沙版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教材版权登记流程: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接收材料—通知申请人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制作发放登记证书—网站公告。
随着著作的增多,大家应该对著作权有所了解,但是对著作权中的出租权可能不太了解。其实它就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那么著作权中的出租权是怎样规定的?哪些人有这个权利呢?对什么著作才拥有这个权利呢?
一、著作权中的出租权的含义
出租者作为作品复制件的合法购买者,按照传统物权法理论的原理,其有权使用并出租该复制件并收取一定报酬,他人无权干涉。著作出租权似乎是对物权进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所造成。其实不然,在现有民法理论中,便能为立法提供坚实的法理后盾,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的。
之所以赋予著作权人以出租权,是由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实质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载体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权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
二、著作权中的出租权的权利主体
(1)出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正版权的人,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另一类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
(2)我国新著作权法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所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新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所谓“录音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所谓“录像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新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著作权人对什么作品享有出租权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其中“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台装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计算机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而其中装载的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对该程序不享有出租权,就是说著作权人不能对其收取租金。这里,出租权主要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两大类作品范围。出租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
对于软件开发者或者开发机构来说都要进行软件登记测试,这样才能拿到软件评测报告,而对于很多没有经验的申请人来说还不是很了解软件的登记测试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结果可能出现办理速度慢或者效率低的情况,所以今天就来说说这个话题.
第一,其实软件登记测试的流程还是比较简单的,通常就是到地方软件产品检测中心下载一份软件产品登记检测申请表,然后打印出来如实填好,并且把需要检测的样品送到检测中心,其中包括软件产品的外包装和用书手册,而软件可以以光盘优盘或者其他载体来承载.
第二,申请软件的测评报告时问题往往出现在产品的命名上,登记测试时软件的名字格式是统一的,显示单位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然后中间是软件自己的名称,最后要加上软件两个字.这样命名格式才是标准而且正确的,还有就是版本号通常就是V1.0或者V2.0这样的.
第三,在进行软件登记测试的时候以光盘为介质的情况较多,因此要注意的是光盘的盘面要有产品名称和版本号以及公司的名称和主要联系方式才行,这样才是合格的样品光盘.
第四,而光盘的内部包括软件的安装包和可执行程序,还有就是之前的登记测试申请表,以及用户手册,如果有配套的软件和相关的数据也要保持在光盘中,如果不用光盘而是用U盘或者其他介质,基本上也是这些内容.
第五,还有需要注意的是用户文档必须是纸质文档,而且还要装订成册才行,内容方面也要包括封面目录和页码等,其中封面上和刚才提到的光盘一样要有公司名称软件名和版本号以及联系方式等.
刚才提到的就是软件登记测试的大概流程和注意事项,很多时候出现办理速度慢以及办理失败都是因为准备的光盘和用户文档等内容上不符合要求,或者命名格式不正确,所以这些方面要非常重视才行,只有多了解相关知识才能顺利申请下来软件测评报告.
侵权归责原则,一直就颇有争议,具体到著作权领域,更由于著作权兼具财产性、人身性双重属性使得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众说纷纭。今天,小编就简单归纳常见的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供大家参考。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将其规定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其核心在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
2、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包含一般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1)一般过错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仍以侵害人存在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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