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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作品版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湖南聚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1 08:17:55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文,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哪些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以上表述中,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也构成发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侵犯著作权罪的成立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定罪条件,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加重处罚条件。其中,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以上的;

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2500张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

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

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

5)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6)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①项至第⑤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著作权侵权犯罪行为非法经营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2)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4)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我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属于上述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2)对于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3)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上述犯罪的共犯论处。

微电影,是“微型电影”的简称,指的是能够通过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传播30分钟以内的,具有完整策划和系统制作体系支持的,且具有完整故事情节的视频短片。它具备电影要求的所有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主题和故事情节,所以属于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完成的作品。微电影因为其制作成本低,以及其灵活性和投资决策的风险更加可控,而在激烈的互联网视频竞争中深受欢迎。因为微电影让更好多的电影爱好者(包括专业的和业余的)参与到拍摄或制作电影中来,越来越成为“全民微电影”。

但是,正是因为微电影的门槛低,以及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导致微电影管理难、侵权多。只有重视版权、保护版权,微电影才能获得更大的、更长远的发展。那么,微电影如何进行版权保护呢?微电影应该时间进行作品长沙版权登记,遇到侵权问题时一定要保留好证据,这是微电影创作人维权的保证。

将微电影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流程如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将微电影进行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

(三)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刻有微电影视频文件的光盘)。

(四)作品说明书(从创作微电影的意图、过程和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上作者签字)。

(五)权利归属证明(委托创作的作品需要提供委托创作协议,职务创作作品需要提供著作权归属协议)。

(六)委托他人(非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七)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和代办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除作品样本一式两份外,其他材料均一式一份。

进行微电影著作权登记,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著作权登记费。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布出来的收费标准,申请人需根据实际需要缴纳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完成的作品版权登记的收费标准电影作品2000元/件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完成的作品超短片〈1分钟200元/件1-5分钟300元/件5-10分钟400元/件10-25分钟800元/件25-45分钟1000元/件超过45分钟2000元/件电视剧100元/集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5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5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2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400元申请资料齐全、手续齐备的,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图片版权应该如何正确合理使用?

版权登记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作品。闹得沸沸扬扬的视觉中国“黑洞”图片,再一次让世人将目光聚焦在图片版权问题上,而对于图片版权应该如何正确合理使用呢?

一、图片版权如何正确合理使用?1、尽量用无版权图片,尤其是经典的油画作品,均出自大家之手,经过时间的考验,是不二的选择;

2、获取合法权利来源,包括购买付费图库、获得作者授权,获得授权之后,可以根据授权内容合法使用;

3、注意如何合理使用,根据法律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4、使用的图片必须与文章具有关联性,且是为了“评论”“说明”问题而引用,如果是作为封面插图,依然会构成侵权。

二、因图片使用而收到律师函,有哪些抗辩思路?1、使用的作品是否获得了授权2、是否是同一张作品3、是否构成合理使用4、是否获得了真实、合法的授权5、是否有更早的他人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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