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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湖南聚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3 08:40:54
原创音乐保护,版权登记必不可少
对于音乐人来说,自己辛辛苦苦创作出来的原创音乐是最重要的“宝物”,为了保护好它,进行版权登记必不可少。
音乐版权登记
1、申请作品湖南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办理步骤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3、办理时限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直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版权保护时间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会被判刑吗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会被判刑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案标准是什么?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2、非法手段的认定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3、情节严重的认定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候审可以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可以得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取保候审的申请是有条件的,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人满足以上条件时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著作权能否转让
一、著作权能否转让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双重性,属于人身权利部分是专属性的,原则上不能转让,属于财产权利部分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财产权利的转让只能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即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内)。著作权一经转让,著作权人便丧失了转让部分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转让及转移是如何的(一)有偿与无偿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前者如通过买卖或者互易等方式,后者如通过赠与或者遗赠等方式。(二)分别转让与分地域转让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并不是必须全部转让给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人可以对转让的权利内容进行多种选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出版权、翻译权分别转让给出版社、翻译公司;除此之外,著作权人还可以把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转让给不同的改编人。著作权人也可以分地域转让自己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与著作权人订立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著作财产权限制有什么
1、时间之限制
任何之创作均受惠于前人与文化之影响,并非凭空而来,故保护著作财产权应有一定保护期间,否则无期间限制,对于公共利益与文化发展,均无实益。准此,著作财产权于权利期间,其为私有财,即得自由行使,倘逾权利期间者,则为公共财,原则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需支付代价与原著作财产权人。
2、事务之限制
著作之创作固有著作人自己之劳心结果,惟亦受社会文化之影响,是著作之创作具有相当之社会性。准此,对于著作财产权之保护,自应谋求折衷之平衡处。基于社会之整体利益,应将著作财产权视为实现著作权法目的之一种适当方式著作权法应适度之保护著作权,以维护著作人创作之诱因。为兼顾公共利益,著作权法亦重视追求国家社会之最大利益,对著作财产权为一定之限制,此限制属著作之公共限制,即准许著作于一定范围与条件下,得供一般人自由使用,不至于构成侵害著作财产权之情事,以促进国家社会文化之普及发展。该公共限制的情形有下面四中情况:依据著作利用性质,不适宜为著作权所及;基于公益理由,认为对著作权有限制之必要;基于与其他权利调整之目的,认为对著作权有必要限制之;于无害著作财产人之利益,且属于社会惯行者,亦得对于著作财产权加以限制。
3、强制授权之限制
他人基于必须利用著作之一定正当理由,得申请主管机关准许对著作财产权人支付或提存一定使用报酬后,就其著作加以重制。导致著作财产人是否订立契约之自由,受到应有之限制,即所谓强制缔约。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关音乐著作之强制授权,其性质属强制缔约之情形。盖音乐具有高度之流通性与极高之使用率,实不宜独占。依据经济分析之观点而论,倘强制授权对于整体经济之利益大于著作财产权人排他使用之利益,基于考虑增进之效益与相对之成本,自应限制权利之自由行使,以达成效用极大化与减少交易成本之目的。综上所陈,著作权法分别依据权利存续期间、事务性质与缔约自由等方面,限制著作财产权人行使权利之自由,实为达成调和著作财产权人拥有私益与社会大众享有公益之目的,并谋求促进文明及文化两大目标总和之效用极大值。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将商标logo登记版权保护很有必要,但并不是所有商标都能申请版权。如果是纯文字商标,没有经过设计,是不能申请著作权保护的。只有经过设计的文字、图形可以申请著作权。
版权登记并不意味着你的商标就能够在45类里被完全保护起来了。
1、在将商标logo进行版权保护登记的情况下,如果某个商标的创意和设计风格极力“模仿”你的商标,这种情况可以从原创的角度驳回商标申请(根据商标的状态提出异议或撤销),无论该模仿的商标是第几类商标。
2、如果某个商标与你的商标名称相同,但是创意和设计风格却大不相同,并不会引起混淆,并且在你没有申请商标保护的类别上进行注册。这种情况下版权并不能对抗他人的商标申请。
由此看来,要在特定类别上保护商标的专有权还是要尽早在相应类别上进行商标注册,要保护品牌商标设计的独特性,则需要登记版权。二者在保护商标和品牌LOGO设计上各自发挥着各自的优势,不可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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