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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摄影作品著作权办理过程

作者:湖南聚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5 08:42:46

————表演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可以自行表演自己的作品,也可以许可他人表演自己的作品,并收取报酬。因此,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演出单位使用他人作品供本单位组织的表演者演出的,由于演出单位在法律上属于表演者,故由演出单位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参与演出的个人无须再次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著作权人对作品除了享有表演权之外,还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4项著作人身权,还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1项著作财产权。表演者获得许可表演作品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表演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

1.对于发表权,虽然没有直接法律依据,但是,表演自然意味着公开发表,许可他人表演即许可他人发表自己的作品。故对表演者而言,获得著作权人的表演许可,便意味着同时获得了公开发表许可。

2.对于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言,表演者应整体尊重,在表演时应当为著作权人署名,需要修改、增删作品的,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3.对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1项著作财产权而言,表演者获得表演许可,应当只在表演者权限范围内使用作品,对原创作品或者演绎作品,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

4.表演者的表演中包含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内容,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行使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等权利时,依照法理,仍需再次获得著作权人关于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汇编等的许可。————录制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故对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原创作者和演绎人(即改编人、翻译人、注释人、汇编人)均享有著作权。表演者使用经过演绎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原创作者和演绎人的双重许可,并对原创作者和演绎人均支付相应的报酬。

版权许可使用的两种方式

版权许可使用是指版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总的分为两种方式,具体是什么呢?下文给大家介绍。

一、版权许可使用方式1、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发出专有许可证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在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条件下,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将自己取得的专有使用权再向第三人发放专有使用许可证或一般使用许可证,即是否享有从属许可权,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许可作用合同没有明示的约定,则被许可人只能自己行使权利,不能再许可第三人行使。

2、著作权的一般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许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可在上述范围内使用作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对于个人来说变得是越来越重要的,其中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与版权三方面,而文字作品属于版权登记的一种,同样会存在侵权的行为,那么对于英文版权声明之文字作品而言,冒名侵权包含哪些特征呢?下面,跟随一起来看看吧。

英文版权声明之文字作品被冒名侵权,又称署名的冒用,即侵权人滥用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通过变更姓名等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作品--往往是伪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或畅销书作者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冒名侵权是近年来著作权领域中的一种新的侵权形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冒名侵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形式上的合法性。冒名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冒名侵权中,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使用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与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行为有根本的不同。

2、主观上的故意性。冒名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而往往是为利用名人效应,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这一搭便车行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挤占作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3、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知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发表、复制、销售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谋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获得的非法利益与社会地位。

4、行为上的隐蔽性。与盗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挂名、将合作作品作为单独作品署名等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作品版权登记,版权引起的纠纷是多不胜数,比如文学作品,音乐版权,影视版权等等,面对没有版权经常被侵权我们的利益。那么作品版权登记应该怎么做?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申请人缴纳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发放登记证书

版权登记的好处:

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湖南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可以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技术入股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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