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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摄影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作者:湖南聚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0 08:59:06
合理的使用:比如为了个人的学习、欣赏、教学科研,或者评论介绍时适当引用等等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22条)
法定许可:未事先声明你的作品是不许转载的,教科书的编纂者,文摘类的那些报刊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作者的许可使用作品,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著作权法》第23条)
所谓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为了扩大作品的传播范围,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某些情形下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也是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作出的必要性限制条件。那么,哪些情形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呢?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长沙著作权登记的“合理使用”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使用者在上述情形下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随着我国中国版权保护法的确立及不断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对版权的保护已有了相关的认识,在我们工作中,经常能听到,版权代理公司,那么版权代理公司是否可靠呢?如何评判?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版权代理这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那么版权代理公司是什么呢?版权代理公司就是办理版权代理人受版权持有人的委托,比委托人的名义,代理解决授权使用或转让其作品版权的相关事务。版权代理公司是否可靠,主要看以下几点:
NO.1:专业性。专业的代理公司在注册版权前,会根据客户情况量身定制方案,避免客户注册时就踩坑,版权设立后也会告知运作中的注意事项及需要做的维护,实时关注版权最新消息及动态,第一时间告知客户;在客户遇到问题时,也会从专业的角度给予建议或解决问题。
NO.2:保密性。成熟的代理公司十分注重客户的信息保密,不仅在系统平台上阻止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同时也会严正拒绝非登记在册的联系人索取指定企业的任何信息。代理公司实行一对一的服务将会避免发生一次的咨询,引来多个不同人员不同时间的跟进带来的烦扰。
NO.3:公司规模。每一家做服务的老牌公司都是从小规模做起做大,能把规模越做越大,肯定有值得客户认可的优势,比如在北京有真实办公地址和对接人员,可接待政府及客户到访和查验资料,同时也能第一时间接收政府的电话信件,及时传达给客户。优质服务具体表现为:拥有企业系统:保证文书的准确性;拥有电话系统:每家公司均可拥有独立的电话,并有专人双语接听;拥有网上支付平台:可通过支付宝、微信、PAYPAL及银联支付;拥有真实办公地址:可接待政府查验及接收信件;拥有真实员工办公:北京本土员工对法律的掌握及信息的直接输出在重要时刻往往起到关键作用。
NO.4:一级代理。判断是否为一级代理,其实最简单的就是到北京办公地址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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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价格。正规靠谱的一级代理公司,是以整个团队进行服务的,它的真实办公场地、专业人员成本等都会很高,其服务质量与价格成正比。成熟稳定的代理公司不会采取价格战打击同行及用低价格吸引客户,而是更注重企业维护之中的核心:规避风险。经验丰富的秘书公司将会规避风险而不是制造风险,规避风险是企业节省成本的最重要一环。
欲提起著作权诉讼,主体资格要先确定好
著作权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侵犯著作权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诉讼关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著作权诉讼的主体资格怎样确定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须具备的条件: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到18条的规定,关于著作权归属有8种情况,但是除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外,基本上是谁使作品具有了独创性,谁才是作品的作者,从而也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
而对于转让所得的著作权,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可能是分开的。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而财产权是可以转移的,所以经常根据双方的约定,著作权的人身权部分归作者所有,而财产权的部分可能就归于约定的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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