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湖南聚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芙蓉区影视作品版权登记办理过程

芙蓉区影视作品版权登记办理过程

作者:湖南聚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4 08:28:52

著作权转让可以附上时间限制吗?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那么在转让时可以附上时间限制吗?著作权转让有期限吗?有期限的,即著作权在保护期内转让几年又回归原。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转让就是把所有权给了受让人,是永久性的,如果所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又回归转让人,那么实质上这不应该算转让,而是许可使用。

实际上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正是著作权和物权相区别的又一个体现,物是有形的,其转让只能是永久性的,而著作权是无形产权,和有形载体的产权是相互独立的,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全部的,可以是部分的,当然也可以是有期限的,著作权的转让因为其无形显得格外灵活。《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关于著作权转让是否附期限,由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确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著作权转让是否附期限,根据双方的理解、谈判和需要进行约定。法律本身不做干涉,不介入学术争论。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应当认定其约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可以约定附期限。《合同法》是调整著作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法的基本规定,适用于著作权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应当是著作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期限的直接法律依据。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配音、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副本的权利;

(7)租赁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创作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制作的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权的主体;

(8)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10)放映权,即公开复制艺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于通过放映机、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制作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11)广播权,即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通过有线传输或者转播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编辑权,即改变作品和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16)装配权,即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片段装配成新作品的权利;

(17)2人以上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内容是什么?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个人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和篡改的权利;财产权,也称为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配音、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

2.发行权,即通过出售或赠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副本的权利;

3.租赁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权的主体;

4.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哪些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只需要民事责任?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2.将其他软件发布为自己的软件或登记;3.未经合作伙伴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发布为自己完成的软件或登记;4.在他人软件上签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签名;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和翻译软件的;6.其他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全面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部分复制软件著作权人;2.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发行、出租和传播软件著作权人;3.故意回避或破坏著作权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所采取的技术措施;4.故意删除或更改软件权限管理电子信息;5.转让或授权他人行使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

(三)软件副本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本的出版者或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或制作是合法授权的,或软件本的出版者或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或出租的本具有合法来源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软件的版权所有者不知道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他将不承担设计思想和原则。如果他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存储软件来使用软件的,未经他的许可,他不得向软件著作权支付报酬。2.用户权利。软件的合法版权所有者拥有以下权利:根据使用需要,将该软件加载到计算机和其他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中;制作备份副本以防止副本被损坏。这些备份副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者失去合法副本的所有权时负责销毁备份副本;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便在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中使用软件或改进其功能和性能;但是,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修改后的软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建立软件集体管理的构想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世界已经有了两百多年的历史,在我国还是个新鲜的事务,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直到2005年3月1日才开始实施。在我国软件虽然也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软件偏偏是个异类,软件的源代码受《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创意、算法等都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使软件具有专利的特性。各国对软件的保护还有不同的争议,有的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有的适用《专利法》保护,有的干脆制定专门的软件保护法。正是软件本身的特性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阳光很难照耀到软件上。其实软件更需要关怀,软件比其他形式的作品具有更加复杂的权利,比其他作品更容易被侵权,侵权打击也比其他作品要难得多,我们如何对软件也进行集体管理呢?这是以下要探讨的问题。

一软件集体管理可行性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50人以上就可以发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条规定给大家以无限美好的想象,以为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门槛很低。其实不然,我国依照国际惯例对一类作品设立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品的种类屈指可数,除了已经成立和正在成立的,基本就不剩其他种类作品了。根据条例的规定:新成立的组织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这个规定将使成立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变得非常的困难。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行政许可制度,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获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批,这基本决定了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由政府主导来设立。

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以自愿加入会员形式来吸收作者加入,其权利来源完全来自作者的授权。那么我们可以成立这样的专业联盟性质机构,不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样也可以让软件权利人加入,直接取得软件开发者的相关授权。这个联盟由律师事务所发起组建,作为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他们的管理将更加专业,更清楚如何依法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利益。这个联盟只有运做良好,确实能够起到保护软件相关权利的作用,才能吸引软件权利人加入,这将促使联盟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借鉴国外著名公司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做法。国外公司将他们的驰名商标在各个大城市委托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对其商标进行管理监控,也有的公司总授权给国内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定期到市场巡视,调查有没有侵权行为,如果发现侵权行为,立刻代理委托方进行打击。这种方式其实也是信托行为,公司将其驰名商标给律师事务所托管,一家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多家公司的信托,同时管理多个驰名商标,达到一定的规模将使服务费用降低,也将极大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一种信托管理模式非常容易嫁接到软件管理上。

那么现在我们可以搭建软件集体管理机构了:由律师事务所牵头,软件权利人以信托方式将自己的软件授权给律师事务所进行托管,律师事务所统一对这些软件进行集中管理,对外发放许可证,打击侵权行为,确实维护软件权利人的利益。

二软件集体管理联盟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区别

按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软件集体管理联盟与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主要的差别,就是软件集体管理联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这个问题不是障碍,完全可以预先设计好的授权方式来解决。

我国已经有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音乐著作权协会稍有作用外,其他基本就不为人所知,他们都是在政府部门主导下成立,其本身就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所以他们的办事方式更多地是象国家机关,还没有将自己的角色转变真正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机构。而软件集体管理联盟则完全是软件权利人与律师事务所由《委托协议》自由连接起来的,软件集体管理联盟要吸引软件权利人加入,唯一只能靠提高服务水平。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相关法律,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批才能成立,而且一类作品全国仅此一家,别无他店,著作权人没有任何可以选择的余地。软件集体管理联盟管理的事务完全属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不需要另行审批,将会出现不同的联盟,业务之间的竞争将有利促进联盟整体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服务水准的迅速提高。

三、软件集体联盟管理哪些事情

软件这个异类的东西涉及法律关系挺广,最少包含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而我国软件企业对软件的法律认知水平普遍很低,更谈不上保护,最为可怕的是他们还普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需要联盟去普及法律知识,提高软件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水平。软件开发成本高昂,但是侵权的产品成本却非常之低。软件极容易被复制,极容易遭受权利侵犯,我国通用软件的盗版比例非常高,以至我国被视为盗版最高的国家之一。所以软件比著作权、商标、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更需要进行保护。国外大软件公司已经在国内到处打击侵权,我们国内的软件公司也应该积极去打击侵权。

软件还有很多的权利需要申请,另外我们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很多的优惠政策,如何享有也需要一些帮助。这些事务将由联盟中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来提供服务。那么我们的软件集体管理联盟针对我国目前软件行业的现状,最少要做这些事情:1、充当软件权利人和使用人的桥梁,代理权利人发放软件使用许可证,收取许可使用费用;2、接受软件权利人的信托,为托管的软件提供集中的保护,监控市场使用情况,防范侵权行为发生;3、对发现的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将获得的赔偿费用按比例返还权利人;4、对联盟企业进行法律普及工作,提高法律保护意识以及防范能力;5、强大的联盟将健全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机制,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版权所有:湖南聚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