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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摄影作品版权代理如何选?

作者:湖南聚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9 08:40:46

这些行为及想法容易引起图片版权纠纷

图片在日常使用中无处不在,并且容易获得。但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可能已经侵犯了图片版权。所以本文简单讲讲哪些行为及想法容易进去图片版权纠纷。

1、未取得版权登记的图片可以随意使用。根据著作权法,无论是否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版权登记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版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无论图片是否进行版权登记,都不可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随意使用。

2、免费网站的图片可以免费用于商业用途。市面上不少网站打着免费图片的旗号,但是网站上的图片存在侵权隐患。该等网站的图片大部分为用户自行上传的。对于用户上传的图片网站,网站会要求上传图片的用户承诺上传分享图片必须合法合规及无著作权纠纷内容,若用户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由该用户承担全部责任。

3、公司使用图片未产生盈利,可以使用“合理使用”进行抗辩。合理使用是指不需要经过作者许可同意,也不必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的作品使用形式。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往往需要考虑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对于创业公司而言,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通过使用图片获利,并不是合理使用考虑的核心要素,未使用图片盈利也不能阻却侵权成立。

网络著作权特征

网络著作权除具有传统的著作权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特征:

(一)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3]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三)专有性方面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四)表现性方面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在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之后,世界的科技水平在不断提高,近几年来,我国更是涌现出了许多诺贝尔获奖者。每一位科学家在获奖的背后,都经历过失败、失望,可是他们并不放弃,于是才有了今天的成就,有了属于自己的专利。而今天,我们所要讲的就是,请问请问软件长沙版权登记证书属于专利吗?下面,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属于专利吗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法规,软件著作权保护有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是对软件著作权主题进行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是受法律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主体,主要包括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这是确定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性原则。软件开发者包括独立开发者、合作开发者、受委托开发者和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者四种类型。后三种的著作权归属都需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依靠继承、受让、承受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是对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依法受到保护.第三是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著作权的保护期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是对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给予保护.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简言之,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正版软件者.他们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复制品只是供自己使用而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3、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后的软件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向第三方提供.

第五是对软件著作权转有许可合同使用者和受让者给予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就某些权利进行专有许可使用.经转让或专有许可而获得软件著作权者依法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要履行登记手续.

我们国家为了能够保护个人的权益,在法律方面会专利方面进行保护,其中也包括著作权。如果将著作申请成专利之后,就会成为被保护的对象,当受到侵权之后,就需要通过法院来处理了,那么法院主要受理哪些著作权纠纷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讲解。

法院主要受理哪些著作权纠纷(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属纠纷案件;(二)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权纠纷案件;(三)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合同纠纷案件;(四)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六)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七)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于法院主要受理哪些著作权。

相信大家在看了上述内容之后,对其有了一个简单的了解。如果自己给自己制作申请了专利之后出现了侵权现象,收集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来进行相应的处理,这样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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